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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慎某某,女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57********,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吉利区**街道办事处******室,2018年7月30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给投资群众观看网络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北京**集团炒黄金、炒外汇等业务,以月息3%-8%高息,为北京**集团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慎某某以**华美公司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920000.00元,涉及10人,投资人共收到返款817621.58 ,投资人实际损失1102378.42元。慎某某获得提成13641.60元。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还款合同复印件、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某无权办理存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慎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被告人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慎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宗献

张伟伟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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