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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1号第一八佰伴商厦观光电梯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其放于外套衣兜内的移动电话一部。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惠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移动电话被窃的事实;

2.相关监控录像(含截屏图片),证实被告人惠某某实施上述扒窃作案的经过情况;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被告人惠某某人像系同一人人像;

4.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惠某某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惠某某的经过;

6.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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