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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甲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1月4日被院取保候审,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惠某甲同其堂弟惠某乙携带祭奠用的烧纸及铁锨、镢头来到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山为其祖父上坟烧纸,到达坟前后,被告人惠某甲同惠某乙用携带的铁锨和镢头将坟前的荒草铲倒,清理出一条隔离带,被告人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因当日刮风,点燃的烧纸被风吹起落到坟旁的荒草丛中引燃了荒草,被告人惠某甲同其堂弟惠某乙立即上前扑救,但火顺风势很快蔓延,致使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自然村林地大面积过火。火情发生后,经闻讯赶来的村干部及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案件发现后,被告人惠某甲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2019年6月18日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被告人惠某甲涉嫌失火案过火土地面积及属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7.55公顷,合413.3亩。其中**自然村林地面积26.85公顷,合402.8亩;**自然村林地面积0.7公顷,合10.5亩,林地属性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白相间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谅解书、镇原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镇原县**乡**村委员会证明、告知书、被告人惠某甲基本信息、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毛某某、席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徐某某、常某某、贾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甲上坟烧纸期间,因疏忽大意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7.55公顷,合413.3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王晓文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3.随案移送蓝白相间一次性气体打火机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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