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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永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惠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后,非法组装制造枪支。经侦查,被告人惠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2018年4月28日通过网络购买相关配件,后自己非法组装制作枪支壹把。2020年8月26日永登县公安局将该枪支委托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能够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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