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570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张明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日14时许,在邳州市邳城镇城西村张某甲经营的机械厂院内路上,被告人惠某某驾驶苏CY****客车倒车时,撞到车后行人张某乙,致使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惠某某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惠某某将张某乙送至医院抢救,后在东大医院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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