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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庄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号。2008年犯聚众赌博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平舆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惠某某与代某甲联系,让代某甲(已判刑)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惠某某来到******村委**庄代某甲家用微信转账给代某甲10000元,次日早晨再次微信转账给代某甲10000元,代某甲到平舆县****村委**庄代某乙家,微信转账给代某乙(另案处理)17000元毒资,购得毒品海洛因34克,返回家中后将毒品交给惠某某,惠某某携带毒品返回郑州,代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代某甲未承包耕地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惠某某手机照片2张;惠某某位于郑州的二手电动车行照片2张;微信截图照片16张;代某甲与惠某某手机号157****3672通话记录7页;代某甲与代某乙手机号199****2556通话记录4页;惠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1723刑初78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金刑初字第595号;代某乙手机截图3张;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

2.证人代某甲、代某乙、王某某、代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讯问视频光盘二张;宣布逮捕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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