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63岁,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56********,汉族,大专文化,开原市**退休。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街**号楼**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惠某某以能给应届大学毕业生办理到****厂正式工作为由,通过鞍山市立山区****转账骗取被害人康某某25万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惠某某归还康某某人民币7万元,在刑事立案后归还了剩余1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劳动合同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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