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3209221961********,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路**号。被告人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惠某某在**城认识打扫卫生的姜某某,后惠某某虚构事实,谎称其是滨海县国土局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可以帮人在国土局找工作、多办拆迁补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甲(姜某某媳妇)、钱某某(姜某某丈夫)的信任,先后共四次骗取被害人蔡某甲、钱某某人民币共计56000元,现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0日,惠某某找到蔡某甲,以帮蔡某甲办理国土局事业编制需要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蔡某甲现金6000元;
2、2020年4月16日上午,惠某某找到钱某某,以帮钱某某老家多办理拆迁补偿款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现金30000元。其中8400元被惠某某用掉,剩余21600元放在蔡某甲处。
3、2020年4月26日上午,惠某某找到钱某某,以帮钱某某老家多办理拆迁补偿款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现金10000元;
4、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惠某某找到钱某某,以帮钱某某老家多办理拆迁补偿款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现金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惠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剩余的19000元存放在蔡某甲的建设银行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甲、钱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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