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惠某某伙同田文华(2019年2月22日因注射毒品死亡)在榆林市榆阳区新建路“百川鞋城”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vivox21手机一部,后田文华把该手机销赃。
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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