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惠某某自称“黄振宇”通过同性恋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徐某某。2019年11月29日下午,惠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酒店徐某某入住的6613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次日8时许,趁徐某某去卫生间之机,惠某某将徐某某放在房间凳子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0余元;徐某某发现后多次通过微信与惠某某联系,惠某某拒不承认,后徐某某报警。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酒店惠某某入住的310房间将惠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钱包,包内有现金6050元。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