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惠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至泗洪县大楼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窃得55寸TCL牌电视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将窃得的电视机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受立案文书、购机证明、扣押决定书、被盗电视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鉴定结论;

6.泗洪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帅

2020422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