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304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到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上蒲组走亲戚,听说其姨妈浦某甲因庄基纠纷被邻居浦某乙殴打,遂赶至浦某乙家,用铁锨将浦某乙左胳膊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浦某乙外伤致左前臂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5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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