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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1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文江镇中心路大桥方向往文江镇怀远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县文趱路1公里处(原郊区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抽取被告人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系机动车中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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