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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号,农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惠某某酒后驾驶其父亲所有的陕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和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东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62mg/100ml。2019年7月8日,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测结论确认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吹测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舒涵

检察官助理:吴  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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