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雁塔区西延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延路高架桥中段附近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当场抓获。经抽取血样鉴定,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3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
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250****。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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