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非党员,现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18分,被告人惠某某无证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明路西段华兰饭店门前,撞住前方同方向路北停放郑某某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左后部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从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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