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70****,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村,现住本村,**书记。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110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村,现住本村,原**村主任。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2040****,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村,现住本村,原**村会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杨某某和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子长市在修建子清高速公路过程中,征用杨家园则镇史家畔便民服务中心**村川地78亩,每亩4.5万元,征用山坡地6亩,每亩3.5万元,征用林地110亩,每亩1.35万元,2017年至2019年,该村共收到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款5545925元,兑付村民征地赔偿及村民分红5015025元,剩余5309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原**村主任)伙同被告人惠某某(**村书记)和被告人杨某某(原**村会计),三人商定每人负责联系两户可靠的村民,在每户村民征地款亩数中虚加1亩川地,每人套取征地款9万元, 三人共套取27万元,村书记惠某某和原村主任各分105000元,村会计杨某某分6万元,用于支付三人高速公路事宜中的辛苦费;2018年2月7日,村书记惠某某在其两个哥哥惠某亮和惠某峰名下原有亩数的基础上各虚加1亩川地,套取征地款9万元,9万元套取后一直存放在惠某亮和惠某峰一卡通账户;原村主任高某某在其姑姑某俊和其朋友宜某名下原有亩数的基础上各虚加1亩川地,套取征地款9万元,9万元套取后全部用于高某某个人开支,村会计杨某某在其两个叔叔杨某羊和杨某明名下原有亩数的基础上各虚加1亩川地,套取征地款9万元,分别存在其邮政银行账户4万元,以其妻子名义办理5万元存单,因村书记惠某某和原村主任高某某在早期各欠杨某某1.5万元,杨某某套取9万元后与二人顶账,杨某某实际所得6万元。2018年6月,该村在换届选举时原主任高某某落选,因此高某某与村书记惠某某和村会计杨某某产生矛盾,惠某某和杨某某担心高某某揭发套取27万元征地款一事,2018年6月29日,惠某某和杨某某将非法所得共计165000元交回村集体账户,高某某非法所得105000元在市纪委介入调查后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调查决定书2.移送案件通知书3.证人证言5.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查询财产通知书6.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7.高速公路征地款记账凭证8.丹头村高速公路征地数据9.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惠某某、高某某和杨某某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套取村集体的土地赔偿款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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