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4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偶然发现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一厂子的院内堆放着被害人王某某和惠某某购买的两堆沙子无人看管,沙堆上已长草,误认为没有人要,遂产生盗窃沙子卖掉的想法。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驾驶陕A****K蓝色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来到堆放沙子的厂子,用铁锨装满三车沙子并堆放至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十字西南角的空地上。2019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通过朋友以500元的运费雇佣了一辆装载机,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起开着陕A****K蓝色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再次来到堆放沙子的厂子,用装载机装满七车沙子并堆放至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十字西南角的空地上。后被告人惠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沙子卖给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的党某某,三人将赃款全部挥霍。经查询,陕A****K蓝色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车厢长2.81米,宽1.60米,高0.65米,车厢容积为2.92立方米。经价格认定:被盗沙子于2019年9月25日的市场回收价格为120元/立方米,10车沙子的价值共计约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涉嫌盗窃罪,应当撤销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惠某某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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