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惠枭,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号,住上述地址,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号,住上述地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号,住上述地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枭涉嫌交通肇事罪、惠某某、牛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惠枭无证驾驶证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沣东新城水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村段时,将同方向步行的盛某某碰撞,造成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惠枭驾驶车辆逃逸,后返回现场将盛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惠枭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惠某某到沣东大道派出所作虚假证明,称事发时是牛某某驾驶的陕A****0号肇事车辆,帮助惠枭掩盖罪行,欲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惠枭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枭、惠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枭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惠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枭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惠枭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惠某某、牛某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惠枭、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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