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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初,被告人惠某某受雇于他人在瑞安市**街道**路**弄**号**室其出租房内将毒品进行存放、分包及丢放。2014年1月14日,杨某某过来接替被告人惠某某为上家贩卖毒品。当晚,被告人惠某某受上家指使将一包约1克左右的毒品冰毒丢放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73号门口贩卖给林某某,并带上杨某某为其示范丢放流程。后被告人惠某某将其出租房内剩余的毒品冰毒10余克、麻古10粒左右交付给杨某某,并伙同杨某某将杨某某带来的毒品冰毒20余克进行分包。

2014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惠某某离开瑞安。杨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下午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归案,在**路**弄**号**室查获毒品冰毒36包、毒品麻古34粒,从杨某某处查获毒品冰毒6包。经鉴定,从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冰毒重45.7克,从杨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冰毒重4.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麻古重3.04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租房合同、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明知系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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