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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号。1980年7月因赌博、窝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0被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8月19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汉市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经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和其妻李某某(已判刑)在其居住地本市口区****号二楼内,容留吸毒人员涂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麻果,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0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和其妻李某某(已判刑)在其居住地本市口区****号(****号与****号为同一栋楼两个号)二楼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蔡某某潘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吸食、注射毒品麻果、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民警在房间内条桌上搜出三大袋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海洛因;六小袋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海洛因,从床头柜内搜出一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沙”;从客厅电视柜上搜出一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沙”。经鉴定:三袋毒品疑似物和六小袋毒品疑似物均为毒品海洛因,共重39.86克。一小袋毒品疑似物“沙”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共重1.14克,一小袋毒品疑似物“沙”未查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刑事侦查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赵某某蔡某某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触犯两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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