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现租住西峰区**镇**村,农民。2008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现住西峰区**广场,农民。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帅欢,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00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镇**村**队**号,农民。2013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调解处理。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4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现租住庆阳市西峰区**出租房,农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现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7月6日因赌博被庆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 年1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现租住庆阳市西峰区**巷**号,农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93********,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西峰区**路**号**家属楼**幢**室,个体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现住正宁县**镇**小区**栋**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李某甲、闫某某、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日、3日、4日、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针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尾随、盯梢确定对象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后聚众造势,以被害人酒驾为由报警相威胁索要现金,在庆阳市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境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8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李某甲,驾驶李某甲的甘M*****“路虎发现者”轿车,从庆阳市西峰区到庆城县**镇**村王某某(另案处理)家中,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闫某某前来,五人预谋驾驶该车故意撞击大车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李某甲称家中有事返回西峰。惠某某、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大众轿车,魏某某、闫某某驾驶甘M*****轿车分别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惠某某、王某某在董家滩街道“好久不见”音乐烤吧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M*****白色宝骏轿车,惠某某遂电话告知魏某某、闫某某,预谋撞击酒驾车辆索要现金,魏某某、闫某某同意后,魏某某驾驶甘M*****路虎车故意撞击宝骏轿车尾部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现金,张某某被迫提出私下处理,魏某某向张某某出示事先编辑的虚假车辆维修单,索要赔偿60000元,惠某某、王某某随后来到现场与被害人协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太大,魏某某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张某某主动联系王某某协商,惠某某等人索要现金26000元。闫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500元,惠某某分得赃款24500元。
2.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惠某某、帅欢经事先预谋,驾车从西峰区到宁县和盛镇,沿途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当晚22时许,帅欢前往西峰区彭原镇“铭园酒店”同朋友吃饭时,发现该店院内停放三辆汽车,遂拍照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惠某某,惠某某将照片转发给魏某某,魏某某联系麻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故意撞击酒驾车辆实施敲诈,麻某某同意后伙同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麻某某的“宝马”轿车到“铭园酒店”向北约500米外等候,魏某某到“铭园酒店”附近盯梢,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甘M*****“现代途胜”车向北行驶,魏某某电话通知麻某某后,麻某某、侯某某驾车尾随到西峰区北高速路口时,故意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0元,惠某某随后赶至现场,以修理厂工作人员谎称维修车辆需要万余元,双方僵持中侯某某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李某丙主动提出私下处理,魏某某等人索要现金4000元。魏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侯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麻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
3.2018年12月26日晚,被害人齐某某邀请帅欢到西峰区兰州东路“西雅图火吧”喝酒,帅欢电话通知惠某某、魏某某,称其朋友可能酒后驾车,并先行前往查看,发现齐某某的甘M*****“长安”汽车停放在该火吧外,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驾驶甘M*****“斯巴鲁”汽车到附近等候。当晚23时许,齐某某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惠某某、魏某某驾车尾随到西峰区北京大道东湖公园附近,惠某某驾车故意撞击造成交通事故后,以报警威胁索要现金18000元,齐某某因索要现金数额高遂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齐某某主动提出私下处理,惠某某等人索要现金12000元,帅欢分得赃款2000元,魏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惠某某分得9000元。
4.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经事先预谋,在庆城县发现被害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甘M*****“丰田”车从皇城路“宇尊音乐餐厅”由西向东行驶,帅欢驾驶魏某某的甘M*****“斯巴鲁”车尾随到皇城路建设银行门前,故意撞击造成事故,惠某某、魏某某随后赶到现场,以酒驾报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0元,程某某被迫给付现金18000元。帅欢分得赃款2500元,魏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余款被魏某某、惠某某挥霍。
5.2019年1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别驾驶帅欢的M*****“本田雅阁”和田某某的陕A*****“本田思域”在西峰区寻找作案目标,凌晨0时许,田某某发现被害人何某某从“滋阁火吧”驾驶甘M*****“起亚K2”轿车离开,遂电话告知魏某某,魏某某指使田某某驾车撞击甘M*****汽车,田某某驾车尾随到九龙路“君豪宾馆”红绿灯处,故意撞击汽车尾部造成事故,并电话联系魏某某、惠某某到达现场,以酒驾报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现金,期间帅欢到场参与其中,双方僵持时田某某电话报警,何某某趁机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现场处警后,何某某主动联系田某某私下处理,魏某某等人索要现金3000元,田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魏某某分得赃款1800元,惠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破案后被告人田某某上缴赃款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田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别驾驶田某某的甘M*****“宝马”轿车、魏某某的甘M*****“斯巴鲁”轿车到华池县城东关街“金莎国际音乐会所”附近,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已判决)酒后驾驶甘M*****大众汽车向丁字路口方向行驶,故意撞击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被害人索要现金20000元,周某某因索要数额高遂报警,交警部门处警后敲诈勒索未遂。
7.2019年1月2日晚,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伙同喻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到合水县作案未果,凌晨2时许,到庆城县发现被害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M*****“吉利”轿车由皇城路向长庆路方向行驶,喻某某驾驶其甘M*****“别克”商务轿车,拉乘魏某某尾随到长庆路“庆城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门前,故意撞击造成事故,以酒驾报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现金,惠某某、帅欢驾车尾随其后,被害人吴某某提出私下处理,魏某某等人索要现金900元。惠某某分得赃款200元,魏某某分得赃款400元,帅欢分得赃款100元,喻某某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喻某某上缴赃款200元,已发还被害人。
8.2019年1月5日晚,被告人魏某某、田某某、喻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别驾驶田某某的陕A*****“本田思域”轿车、喻某某的甘M*****“别克君越”轿车到华池县城东关街 “金沙国际音乐会所”附近,确定作案目标后,喻某某尾随过程中因胆怯放弃作案。
9. 2019年1月8日晚,被告人魏某某、田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驾驶田某某的甘M*****“宝马”轿车到环县县城确定作案目标后,田某某尾随过程中因胆怯放弃作案。
(二)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更换甘M*****“路虎发现者”车头,与惠某某、魏某某预谋后,准备制造单方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后由惠某某对该车定损、维修,赚取差价。三人驾车到正宁县城与被告人李某乙吃饭期间,李某甲告知李某乙要在正宁县境内驾车制造单方事故骗取保险金,李某乙同意后,驾驶其“大众”汽车拉乘惠某某等人寻找作案对象未果。当日18时许,李某乙驾车与李某甲等人到正宁县罗川坡附近下坡路段,李某甲驾驶路虎汽车拉乘魏某某,故意撞击李某丁驾驶的豫H*****货车尾部,造成事故后报警。经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丁车辆损失1100元。李某甲同时申请保险理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依程序予以受理,李某甲等人将车辆拖至惠某某在西峰区经营的“鸿前旺名车汇”修理厂。2019年3月27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对甘M*****汽车定损核保理赔41000元,因惠某某等人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骗保未能得逞。
综上,被告人惠某某敲诈勒索作案7起,敲诈勒索现金63900元,其中犯罪未遂1起,保险诈骗作案未遂1起,获赃款48200元。
被告人魏某某敲诈勒索作案9起,敲诈勒索现金63900元,其中犯罪未遂1起,犯罪中止2起,获赃款6200元;保险诈骗作案未遂1起。
被告人帅欢敲诈勒索作案5起,敲诈勒索现金37900元,获赃款4600元。
被告人田某某敲诈勒索作案4起,敲诈勒索现金3000元,其中犯罪未遂1起,犯罪中止2起,获赃款1000元。
被告人闫某某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勒索现金26000元,获赃款1000元。
被告人侯某某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勒索现金4000元,获赃款1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保险诈骗作案未遂1起。
被告人李某乙保险诈骗作案未遂1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扣押的作案工具甘M*****斯巴鲁轿车、甘M*****绿色路虎发现者轿车、陕A*****白色思域轿车各一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张某甲、喻某甲、刘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闫某某、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6辨认、检查、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闫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酒驾的被害人车辆造成事故,以报警威胁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闫某某、侯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田某某在第6起敲诈勒索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田某某在第8、9起敲诈勒索作案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帅欢、田某某、闫某某、侯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肖宗伟
检察员:任建涛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魏某某、帅欢、田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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