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悦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号楼**单元**房。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迎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悦某某编造购买化妆品可以满额返现金、返苹果11型手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7****。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悦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悦某某个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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