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恽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靖江市**路**弄**幢**室。被告人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路**号(户籍地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至7月30日间,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在靖江市**超市,采用在无人自助收银区夹带商品的方式,盗窃作案7起,窃得剃须刀等商品,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000.3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多乐可PACE6型剃须刀1只、农夫山泉芒果混合果汁1瓶、600g猪肉灌肠1根、低糖型养乐多1组、护舒宝日用卫生巾2盒,价值计人民币216.2元。
2.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奥利奥原味夹心饼干1包、皇冠丹麦巧克力腰果曲奇饼干1盒、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1袋、恰恰原香味瓜子1袋,价值计人民币68.3元。
3.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康师傅包装饮用水2包、格力高百醇注心饼干2盒、太平梳打饼干l袋、康师傅速达面馆私房红烧牛肉面1盒、冰棉大枕1只,价值计人民币106.5元。
4.2019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朗宴欧典冰蔓提花加厚席1条、乐事马铃薯片2包、奇多真鲜虾片1包、红牛强化型维生素功能饮料1罐,价值计人民币814.4元。
5.2019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低糖、普通型养乐多各 6组、童话书3本、伊利小雪生雪糕1盒、蒙牛冰+芒果口味雪泥1盒、水果百汇1盒,价值计人民币251.3元。
6.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婴儿湿巾2袋、好丽友派1盒、普通、低糖型养乐多各6组,价值计人民币216.7元。
7.201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窃得桂格麦片1袋、灵动魔幻陀螺4引擎GT010型套装1套、海底捞龙虾面1盒、婴儿湿巾2袋、金纺衣物护理剂1瓶、六神驱蚊花露水2瓶、七度空间卫生巾1袋、儿童羽毛球单排1只、散装香米10公斤,价值计人民币326.9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恽某某退出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超市内监控、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恽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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