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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恽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恽某某为逃避打击谎称配合执行,后趁机潜逃在外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日对其上网追逃,同年10月13日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其宣布逮捕,被告人恽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恽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凤凰湖壹号花园12号“都来购生鲜”超市,趁人不备推门进入超市,窃得超市内中华(软)牌香烟1条、中华(硬)牌香烟1条、南京牌(精品)香烟3条、南京牌(金陵十二钗)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2条、黄金叶牌香烟3条、各类散包香烟53包以及人民币500余元,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642元。

案发后,被告人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赃款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姣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恽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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