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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恵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恵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牡丹卡白金信用卡一张,总授信额度10万元。2016年11月5日恵某某持该卡开始大量透支,2017年3月25日形成信用卡违约,2018年5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报案时,恵某某持该卡透支本金99122.07,产生违透支利息6414.19元、违约金2000元,本息合计107536.26元。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有效催收两次以上),仍拒绝还款,致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本金99122.07元,其行为已形成恶意透支。

2.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恵某某使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贷记卡一张,卡号为46375800********。截止到报案时,该卡已透支86656.27元,其中本金69565.75元、利息13317.91元,现已逾期。经农行催收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有效催收两次以上),拒不还款,导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本金69565.75元,其行为已形成恶意透支。

综上,恵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多次、大量进行透支消费,用于个人花销,致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分别受损本金99122.07元、6956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报告人恵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恵某某系自首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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