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恩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95********,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黑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200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黑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黑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恩某甲、恩某乙、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恩某甲、恩某乙、彭某某在芦花镇西街25号农家烧烤吃饭。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恩某甲与同在农家烧烤吃饭的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彭某某朝巴某某头上砸了一啤酒瓶。被告人恩某甲叫恩某乙拿来之前藏在藏羌锅庄门口电视屏内的砍刀,恩某乙先用此砍刀将受害人巴某某后背、左手臂砍伤,随后恩某甲将砍刀从恩某乙手中拿过来将受害人巴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用砍刀砍伤。后恩某乙用铁皮撮箕对受害人巴某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鉴定人巴某某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恩某甲、恩某乙、彭某某因琐事与巴某某发生争吵、打斗,致受害人巴某某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恩某甲、恩某乙、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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