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思某某(曾用名思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2月1日被盈江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再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5月5日被云南省第三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思某某进入盈江县平原镇巴石KTV员工李某某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化妆品一套(丽时牌洗面奶一瓶;丽时牌纯露三瓶;丽时牌精华液一瓶;丽时牌精油一瓶)。2019年8月22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思某某进入盈江县平原镇新凯悦按摩店,在按摩店四楼员工宿舍外盗窃了被害人达某某的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串号86221004023****,86221004023****)。2019年8月22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思某某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思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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