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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怀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怀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怀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怀某甲与其父亲被害人怀某某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的怀某甲经营的**店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怀某某摔倒在楼道内,怀某甲用脚多次猛踹已经倒地倚靠在墙角的怀某某胸腹部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怀某某系胸腹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心脏破裂,连接心脏大血管完全离断,心脏游离,属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怀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姜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业铮
检  察  员:  王继超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怀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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