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怀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怀某某驾驶鄂A****2白色福田牌小型汽车(核载5人,实载17人)从汉阳区友好医院出发向蔡甸区柏林庄方向行驶。当被告人怀某某驾车进入汉蔡高速行驶至行驶至汉蔡高速蔡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该车实载人数17人,系严重超额载员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怀某某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表、涉案机动车信息表;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查获现场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超额载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怀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怀某某的罪行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怀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辉
检察官助理:姚希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堤,联系电话152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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