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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忻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21号

被告人忻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街道**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忻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忻某某伙同陈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院门处,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男,29岁,黑龙江省人)车牌号为京BW****的蓝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70元。被盗车辆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二、被告人忻某某伙同陈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西北侧,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男,22岁,山东省人)车牌号为京BW****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80元。被盗车辆后被被害人自行找回。

三、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座门口,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男,31岁,陕西省人)车牌号为京BQ****的银灰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6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4、​ 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

**乡**村**公寓**楼下,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车牌号为京BL****的绿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8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五、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阳某某(男,22岁,四川省人)车牌号为京BC****的白色林海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六、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旁,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男,29岁,四川省人)车牌号为京BX****的白色佛斯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七、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男,26岁,北京市人)车牌号为京BV****的白色夏杏三阳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5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八、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男,32岁,安徽省人)车牌号为京BR****的黑色夏杏三阳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6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九、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男,37岁,河北省人)车牌号为京BQ****的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80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忻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忻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年8月18

                                      

附:

1.被告人忻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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