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念飞云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念飞云,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飞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念飞云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航班号为****、****的飞机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长沙,在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6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66.5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念飞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官公司鉴字第D019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飞云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飞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非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念飞云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