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念*,男性,1976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606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大水井乡箐口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念*从罗平县城一五金店购得一支射钉器,后被告人念*在其家中利用钢管、切割机、电焊机将该射钉器改制成疑似枪支,于2019年7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大水井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念*供述和辩解;2.证人念*仙、念*清、张*芬证言;3.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还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念*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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