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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念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念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严某某的儿子念某乙砸坏福清市**镇**村**号的邻居被告人念某甲家的洗衣池,双方发生纠纷。同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念某甲与其父亲念某丙用砖头比划,准备修复被砸坏的洗衣池,遭被害人严某某制止,被告人念某甲与被害人严某某互用拳头扭打,造成严某某摔倒在地受伤,致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念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念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念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9月7日  

附注:

1.​ 被告人念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1.​ 量刑建议书6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卷宗2册共计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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