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念某甲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本村朱某甲家门口道路由东向西倒车,当其倒车至朱某甲家门口处,其所驾车辆尾部与行人朱某乙相撞,造成朱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念某甲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雍某某、张某某、念某乙的证言;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甲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念某甲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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