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套牌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清市公安局海口派出所路段时被该所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念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5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6500****;
2.卷宗2册共计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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