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219**********,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系罗平县****学校教师,家住罗平县**街道罗平县****学校**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曾用名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419**********,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家住罗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念**,曾用名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419**********,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学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谢**、念**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与卢**因债务纠纷遂邀约廉**(另案处理)帮忙向卢**索要债务,廉**又邀约被告人谢**、念**于2015年5月24日21时许在被告人李**的指认下,在罗平县****侧门口将卢**强行抱上被告人谢**驾驶的面包车,拉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背后山上,被告人李**、廉**对卢**采取辱骂、捆绑、殴打等方式索要债务,并逼迫卢**写下36万元的欠条后将卢**送回。经曲靖市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念**于2019年9月29日到罗平县公安局腊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卢**的陈述;3.被告人李**、谢**、念**及同案人廉**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为索要债务邀约他人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并对受害人实施侮辱、殴打的行为;被告人谢**、念**受他人邀约帮助被告人李**为索要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谢**、念**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节,其中被告人李**系主犯,被告人谢**、念**系从犯;另外被告人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谢**、念**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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