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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蒙古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51996********,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苏木**嘎查**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德某某以帮助办理教师资格证及资金周转的名义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21000.00元,骗取被害人其某某人民币49100.00元,以办理英语四级等级证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计某某人民币225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3650.00元。

被告人德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作案多起,侵犯财产共计人民币836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德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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