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3********,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德某某与被告人裴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姚某某系同村村民。
被告人德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裴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姚某某,于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0月期间,未经国土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南侧的土地上以平整土地的名义进行取土,其中裴某甲家承包的耕地20亩、王某甲家承包的耕地20亩、杨某甲家承包的耕地10亩、杨某乙家承包的耕地30亩、张某甲家承包的耕地30亩、姚某某家承包的耕地14.2亩,德某某家承包的耕地90亩,取土后将土方用于**村村南侧修建的**高速上面进行路基铺垫,并从中获利。2018年09月03日,经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村被取土现场耕地已被全部毁坏,截止鉴定小组现场勘验之日,被鉴定耕地已经不能作为正常耕地使用,被毁坏面积为297. 65亩。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德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被依法传唤到案;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土地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德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求农技【2018】农司鉴字73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姚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德某某分别于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杨某乙、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美男
检察员:陈萨仁娜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裴某甲、 杨某乙、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页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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