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德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18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科左后旗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2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德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南侧**招待所内,趁被害人敖某某熟睡时操作被害人敖某某的手机,将被害人敖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783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自己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判决书、建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7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德某某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判决所判处刑罚进行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德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查 员:李佳伟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德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