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63********,藏族,文盲,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某某,住**镇**村委会**下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德某某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某某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得某某在德某某**乡就医时,在**乡集镇**旁向一名外地陌生男子处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支自制射钉枪,之后将射钉枪藏在**镇**村**下组**家中。
2017年,被告人得某某在**镇**大桥旁务工时,在桥边捡到一根打炮眼的杆子,拿回家后用自己的电焊机和砂轮机将打炮眼的杆子形状磨圆,并把磨好打炮眼的杆子焊接在气动射钉器上用作枪管,把钢筋用螺丝固定在射钉枪尾部做枪托,用布绳制作背带,用射钉器制作击发装置,制造了一支射钉枪。
2020年3月4日,德某某公安局**派出所组织民警前在被告人得某某家主房旁的粮架一楼木头堆处发现了两支疑似自制射钉枪枪支;在主房与粮架中间的空置房内发现了疑似四件射钉枪枪支部件;在主房得某某房间的床底下发现了一支疑似无击发橡皮筋的弹弓枪;在得某某房间的抽屉里发现31发疑似射钉枪子弹和6块银黑色铅块。
2020年3月8日德某某公安局***派出所聘请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两支疑似自制射钉枪是否为枪支、是以什么为动力、是否具有致伤力进行鉴定, 经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得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射钉枪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得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君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自制射钉枪2支、弹弓枪1支、枪支部件4件、铅块6块、射钉枪31发由于系违禁物品,德钦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其统一存放于德某某公安局涉案枪支保管室,待案件终结后统一集中销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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