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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徒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城**湾**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镇*甲村*乙村**号)。被告人徒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徒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徒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集庆门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隧道南出口处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徒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徒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0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徒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婷

代理检察员:沈雨欣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58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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