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徐某高,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8********,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高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8月29日、9月2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高于2020年8月20日至24日,至海安市**街道**村**组、海安市**路**餐馆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电动三轮车1辆、电动自行车3辆,经认定,价值合计人民币6888.0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高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至海安市**街道**村**组陈某甲住宅后空地,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内电瓶价值人民币1205.82元。
2.被告人徐某高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至海安市**路**餐馆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众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9.63元。
3.被告人徐某高于2020年8月22日晚23时左右,至海安市**路**号**小区**幢**单元楼道处,乘隙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金邦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6.77元。
4.被告人徐某高于2020年8月24日晚19时左右,至海安市新华路新华农贸市场西侧停车场,乘隙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5.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高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高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徐某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盗窃多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高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高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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