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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金某友等四人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剑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加中,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 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将被害人张某某及一名缅甸籍女子M某某驾车带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附近一山坡偏僻处,以举报被害人张某某拐卖缅甸女子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在张某某不同意交出钱财后,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对张某某的头部、脸部、背部等部位进行拳打脚踢,张某某被殴打得承受不了后同意向徐某等人支付财物,后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张天保微信里面的15000元钱转到金某友微信,后金某友又将钱转给了徐某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书面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M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张某某、M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徐剑峰王加中金某友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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