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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鹏程、王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30号

被告人徐鹏程,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泽伟,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8********,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200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路**号**新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鹏程、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绰号“某某甲”,另案处理) 于2019年初组织、邀约多人前往缅甸,以佤邦第二特区孟波县等地为据点,以虚设博彩网站“蚂蚁财富”等平台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网络诈骗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丙(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康某某(化名“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以徐某某(绰号“某某丁”,另案处理)、陈某某(绰号“某某戊”,另案处理)、贾某某(绰号“某某己”,另案处理) 等人为代理,代理下辖组长、业务员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其中李某丙负责后勤、财务,康某某等人作为业务总监具体负带领业务组长和业务员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的具体作案方式为:业务组长、业务员层级的业务员首先使用犯罪集团配发的工作手机、电脑,将抖音、陌陌、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的个人信息进行虚假包装,而后以包装的身份使用抖音等社交软件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寻找不特定对象进行聊天,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以交友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业务员虚构预先掌握“蚂蚁财富”等平台开奖结果,可以保证稳赚不赔为由,诱导被害人向“蚂蚁财富”等诈骗平台提供的账户充值。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该犯罪集团通过操作开奖号码的方式,先让被害人充值较小金额并中奖,后允许被害人进行提现,后业务员和业务组长等人诱导被害人充值较大金额,并操作开奖号码,虚构被害人中奖的事实,之后该犯罪集团以提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现费、升级会员费等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转账,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

其中被告人徐鹏程经代理徐某某招募进诈骗集团后,担任徐某某代理团伙的前台客服,在具体诈骗过程中承担与业务员和业务组长商议、编写诈骗客服话术、对接后台客服等工作。其应对参与诈骗集团期间徐某某团伙中谢某甲、黄某某、崔某某、曾某甲等人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作为诈骗集团业务员,具体负责在缅甸通过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寻找国内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泽伟以上述方式,通过“恒远国际”平台对被害人李某丁实施诈骗。2019年8月27日至9月7日,李某丁向该平台及杨泽伟提供的账号累计转账221873元,提现24525元,共计被骗损失197348元。其中杨泽伟与被告人李某戊(未成年,另案处理)共谋后,杨泽伟利用李某戊的银行卡收取李某丁两笔转账合计99000元。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骆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30日,骆某某向平台账户累计转账171433元,提现12738元,共计被骗损失158695元。

3.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0月1日至5日,何某某向“蚂蚁财富”平台提供的充值账号累计转账91181.17元,提现135元,共计被骗损失91046.17元。

4.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李某己实施诈骗。2019年10月13日和14日,李某己向“蚂蚁财富”平台提供的充值账号转账34189.6元,提现1253.6元,共计被骗损失32936元。

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李某庚实施诈骗。2019年10月21日至23日,被害人李某庚向平台提供的账号转账101330.32元,提现555元,共计被骗损失100775.32元。

6.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边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边某某累计向平台提供的账户转账28009元,提现17100元,共计被骗损失10909元。

7.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通过“掌众财富” 平台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诈骗。2019 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5日,陈某甲累计向平台提供的账户转账142576元,提现24804元,共计被骗损失117772元。

8.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全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4日,全某某累计向平台提供的账户转账99820元,提现29880元,共计被骗损失69940元。

9.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乙以上述方式,通过“蚂蚁财富”平台对被害人谢某乙实施诈骗。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0日,谢某乙累计向平台提供的账户转账94056元,提现380元,共计被骗损失93676元。

10.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珂、王某以上述方式,通过“恒大财富”平台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2020年3月12日至3月25日,王某某累计向平台提供的账户转账547521元, 提现936元,共计被骗损失54658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谢某甲在重庆市万州区被捉获归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被捉获归案;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被捉获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经曾某甲电话规劝后投案;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曾某乙在云南省昆明市长水机场被捉获归案;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杨泽伟在云南省昆明长水机场被捉获;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南省龙山县被捉获归案。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李轲在云南省孟连县被捉获归案,并依法隔离14日,于2020年5月29日移交重庆警方;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徐鹏程到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福建省福州被捉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公安部发诈骗平台查询记录、美恰客服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辛、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谢某乙、全某某、陈某甲、边某某、李某庚、李某丁、骆某某、何某某、李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徐鹏程、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远程勘查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程、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徐鹏程涉案金额383452.49元,数额巨大;王某涉案金额616525元,数额巨大;李轲涉案金额546585元,数额巨大;杨泽伟涉案金额197348元,数额巨大;崔某某涉案金额158695元,数额巨大;李某甲涉案金额117772元,数额巨大;曾某甲涉案金额100775.32元,数额巨大;曾某乙涉案金额93676元,数额巨大;谢某甲涉案金额91046.17元,数额巨大;黄某某涉案金额32936元,数额巨大;杜某某涉案金额109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鹏程、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鹏程、王某、李轲、杨泽伟、崔某某、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等人伙同李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轲、杨泽伟、李某甲、曾某甲、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鹏程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泽伟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杰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电话1819080****)、李轲(电话1520917****)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徐鹏程(电话1311293****)、杨泽伟(电话1826847****)、李某甲(电话1587434****)、曾某甲(电话1778232****)、曾某乙(电话1367404****)、谢某甲(电话1320620****)、杜某某(电话1735058****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崔某某(电话1861087****)、谢某甲(电话1992205****)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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