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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村)。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桦南县**土豆粉店,趁业主张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下钱包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桦南县**烧烤店,趁业主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内的1,700余元人民币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桦南县**面馆,趁业主金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厨房钱包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世纪广场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累犯,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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