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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涟水县**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自称王兵,隐瞒其已婚及无业的事实,谎称其搞工程并从事生猪养殖,以谈恋爱的方式与戴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单身女性交往,并编造各种理由,共骗取上述三人人民币263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其临时需要用钱,向戴某某借款为由,骗取戴某某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工地上的工人摔伤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车子加油需要费用等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6300元。

3.2020年3月14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请人吃饭、买电动车、给工人发工资钱不够、充话费等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9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海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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