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9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接到钱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婆婆湾街进行交易,随后钱某某向徐某发送了300元微信红包作为毒资。当日11时许,徐某去至约定地点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钱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从徐某身上查获作案使用的苹果牌手机1部,从钱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20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
6.检验报告书;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办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塔浪
检察官助理:刘 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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