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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宋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徐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吴某某(已判刑)与张某甲(已判决)约定当晚将在龙游县小南海镇701跑道斗殴,仍为吴某某到龙游交易城北大门附近**汽车租赁店,租赁浙H**轿车供吴某某使用。当日20时许,吴某某召集顾家旺、杨某某、严某某、徐某丙、刘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驾驶浙H**轿车、面包车埋伏在701跑道内,被告人徐某某也赶至现场助威。张某甲则纠集张某乙、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驾驶浙HAC****轿车、浙H**轿车前往701跑道。当日22时许,张某甲到达现场后,驾驶浙HAC****车辆冲撞吴某某方浙H**轿车,吴某某等人即携带砍刀等工具上前打砸张某甲已经撞坏停在路边的浙HAC****车辆,张某甲等人下车逃离现场。斗殴造成两部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4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证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轿车、现场提取的铁棒、钢叉、刀具、烟花等; 

2.书证:户籍证明、原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吴某某、石某某、顾某某、徐某丙、刘某某、严某某、郑某甲、傅某某、李某甲、余某乙,姜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季某某、郑某乙、李某丙一、杨某某、叶某某、徐某丁、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关于涉案车辆毁损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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