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弄**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叶某某受毛某某委托,为毛某某在杭州代办房产购买,后被害人叶某某将被告人徐某某推荐的******三套房源告知毛某某,由毛某某选定*******幢*单元***室。同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隐瞒无法确定为毛某某购得房源的真相,通过被害人叶某某与毛某某签订定金合同,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向毛某某收取的房源定金人民币200 000元。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房源可以签约,需再支付定金人民币200 000元的事实,并在定金合同上伪造毛某某签名,再次骗得被害人叶某某向毛某某收取的房源定金人民币200 000元(被害人叶某某在本市**区将前述人民币400 000元转账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人民币400 000元用于赌博挥霍及消费开支。
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本市**区***路*号院*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银行明细等;
2.证人毛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幸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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